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 被告: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15层115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