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
被告: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15层115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