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A座113室。
法定代表人:巴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东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1)青020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东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东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东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4元,减半收取3797元,由上诉人海东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新
审 判 员 谭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