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47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现年58岁,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3年5月6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4号。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实交17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魁永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