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47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现年58岁,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3年5月6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4号。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实交17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魁永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