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2848号之二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