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民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2848号之二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