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724民初80号
原告:***,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农民。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久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9层119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长开,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久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9元,减半收取计49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玉 生
审 判 员 桑 吉 措
人民陪审员 **欧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 秀 兰
书 记 员 桑求最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