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724民初80号 原告:***,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农民。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久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9层119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久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9元,减半收取计49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