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马海车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国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5月6日出生,回族,居民,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上诉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20)青2322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尖扎县人民法院(2020)青2322民初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本案争议的标的为合同效力,不是货币或不动产,其次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应当主动移送。再次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标的是合同是否有效;属其他标的,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塔基工程征地补偿协议,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对此类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尖扎县,故本案由尖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晋平
审判员  **当周
审判员  周发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陶
书记员  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