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黄化电业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5)东执字第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工程款9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自行修复,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支付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7万元,作为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自行修复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剩余工程款52万元由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予以支付,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费已交纳。
本院认为,(2014)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青海金晶川研磨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黄化电业实业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