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2821民初259号
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家青,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县茶卡镇。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家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款16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69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安装10kV高压计量安装及变压器,该工程合同价款为190000元,追加低压铜电缆80米每米430元,配电箱(三合一)11800元,机械费两天3600元,共计49800元,总合同价款为239800元。后该工程于2016年9月12日竣工。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支付50000元,2018年2月支付20000元。剩余的169800元至今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10kV原线路上加装高压计量安装及变压器安装。(二)工程地点:乌兰县茶卡镇东侧。(三)工程范围和内容:乌兰县茶卡镇东侧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10kV高压计量安装及变压器安装。第三条合同价款:……总合同价款为239800元。第四条工程期限:全部工程自2016年8月18日开工,至2016年9月12日竣工。第十三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1、工程签订本合同后开工前预付合同总价的6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送电前,支付合同总价的35%工程款;预留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到期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二、该工程于2016年7月15日开工,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使用。三、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8年2月支付工程款20000元,剩余工程款1698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并经庭审质证,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毕且被告对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1698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800元人民币。
(上述判决内容确定的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被告乌兰县**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军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雪 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