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707号
原告:青岛恩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8784369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4号楼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85690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恩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瑞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称被告已履行完毕货款支付义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恩利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0元,合计708元,由原告青岛恩利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