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103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莲湖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43DX7L(1-1)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南渡村9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阿克顿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79年6月9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彭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45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德令哈市天峻西路三角花园项目,被告***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017年10月29日被告***将该项目的大理石踏级铺设交由原告铺设。2017年12月原告就将大理石铺设完成,并经原始发包方德令哈市城管局验收合格,但直至2019年6月被告一直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2019年6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认可工程款350000元且原告与被告***达成支付协议,但被告***仅在2019年7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后,就一直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6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工程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支付方式约定为:“1、2019年7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贰万元整(20000.00元);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其中乙方***需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元的欠款。”因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34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2020年1月15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