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5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安徽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弥陀镇弥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G5MK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振宏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浙商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91448113N。
原告安徽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振宏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安徽河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