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8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君悦学府1幢2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
被执行人:周**,男,汉族,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6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784元、执行费8000元。
执行过程中,一、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二、经查控,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名下无不动产(包括宿州市及岳西县域)、车辆、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有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已采取了冻结措施,已扣划533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5285元,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收取执行费50元。三、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未实际经营,周**经传唤到庭,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5335元,下剩执行标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相关情况通过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