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643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君悦学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RA4UM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鑫与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5846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5846元,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红兵

审判员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叶青青

书记员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