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蕾,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文兵,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君悦学府1幢2单元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RA4UM1G。
法定代表人: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东升,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东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东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23799.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已冻结被执行人周东升微信存款账户;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对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李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