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38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友,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雅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君悦学府1幢2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升。
被告: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路与太白路交叉处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新。
原告***与被告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原告退换2019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IV标段(隘口乡清河村片)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旺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沈丽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保全和先予执行;
(四)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