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久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久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JC9X3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十月创业基地广月路**。
法定代表人:陈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66191842,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区武进大道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保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久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0)苏011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久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2511元以及执行费950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培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