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264号
申请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6619184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区武进大道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814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21814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