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财保43号
申请人: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英
地址: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申请人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甘霖支行账号9160××××4034中的存款。保全价值4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甘霖支行账号9160××××4034中的存款。保全价值4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