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妙立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9459734。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琳、李春艳,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67P。
法定代表人施碧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杜成告,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昆山妙立本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58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妙立本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400元及利息损失(以65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064元,由被告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昆山妙立本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妙立本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妙立本机电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