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3民初7383号
原告: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金沙江路166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9459734。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毕会,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红,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横长泾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351282。
法定代表人:齐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毕会、张长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于当日书写借条给原告,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000于被告。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无果,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为止分文未还,因为税务问题,***在2018年被判处刑罚,期间***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将法定代表人转给了哥哥齐建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向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约定为6个月,承诺于2015年7月13日归还。该笔借款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后,两被告未还款,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借条以及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出借款项给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及***的事实,由借条和相应的转账记录为证,借款人对此亦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约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利率标准本院调整为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海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