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

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1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金沙江路166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横长泾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齐建成,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齐建成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齐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妙本立机电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昆山福硕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齐建成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寄送达登记表显示,被执行人已经签收邮件,但至今未履行。电联被执行人,其称暂无能力履行 二、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无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 4.**被执行人在昆山市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2022年6月15日,本院(当面、智法电话、视频等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2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0215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3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人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