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4300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发,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王超,男,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辽宁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艳芳。
原告***与被告**、王超、辽宁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