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源路B-10号6门。
法定代表人:赵广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
负责人:满佳,系该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健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