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13民初37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3-66号17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818112877N。 代表人:王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23-2号(1-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XKAXH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截止2022年11月1日的借款1918526.23元和利息44824.12元及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21年4月7日在互联网上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提供1919000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919000元发放至与被告中林公司签约的企业网银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4月7日在互联网上订立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贷款人,被告中林公司为借款人,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原告向被告提供额度1919000元的借款,被告在借款额度内可按需申请借款;年利率4.2525%,逾期还款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919000元发放至与被告中林公司签约的企业网银账户,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11月1日尚欠原告借款1918526.23元和利息44824.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网络服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交易明细表,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属实且还款期限现已届满,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18526.2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借款人民币1918526.23元,利息44824.12元; 二、二被告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本金1918526.23元、年利率6.37875%偿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0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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