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沈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沈阳市。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81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60000元,至2023年3月20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81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