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481号
申请保全人:**,女性,1979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保全人: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住瓦房店市世纪广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100165887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第三人: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232号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XKAXH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应付工程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