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