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