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1民初386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
负责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
被告: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与被告辽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