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民初4689号
原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硕路**。
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