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3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01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6)吉01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21)吉0103执恢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白清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