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研,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硕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3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吉林省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