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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1执2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四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给申请执行人开具人民币69万元发票,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3,500.00元;此款应当收取执行费人民币3,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40,000.00元,(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五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