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1179号
原告:沈阳市北***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北***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北***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北***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