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鞍山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02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90-8号。 被执行人:鞍山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真理街5号。 本院在执行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zdqz立案审查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