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2926号
原告:**,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