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景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洪县现代路10号和兴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C8N724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41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景务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景务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景务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