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91执保140-1号
沈阳盛京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葛冬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9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冬超于2022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葛冬超支付执行款1400000元及利息。
二、向葛冬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刘海滨联系电话:8581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