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保1054号
申请人:沈阳信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2号(1-30-23)。
被申请人: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00号B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715171118。
法定代表人:李权恒,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沈阳信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656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4742.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