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788号
申请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2号(1-30-23)。
法定代表人:商合印,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新江,该单位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权恒,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君,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玉婷,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民初115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98555.1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