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荟城市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3民初9465号

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2号(1-30-23)。

法定代表人:商合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6号F.E-01。

法定代表人:李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林,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江,被告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林、赵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尾款2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滞纳金7800元,以上共计33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荟城市***俱乐部一方广场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沈阳市一方广场4F店面装修工程,合同工期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1日,总价款52万元(不含税),并约定甲方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三日内给付,现施工完毕早已超过一年,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尾款,被告拒不给付。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中所说尾款,实为质保金,质保金的定义及意义在于保证原告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整改修复的保障,其性质是保证金的意思,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后,被告负责人曾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及修复,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被告无奈下委托第三方对原告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了整改及修复,并支付了大量的资金,基于上述原因,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奧悦荟城市***俱乐部一方广场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奧悦荟城市***俱乐部一方广场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沈阳市一方广场4F,承包范围为店面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店面深化设计、材料及人工全包,工期自2018年8月18日开工,于2018年10月1日竣工。合同价款伍拾贰万元整(不含税)。本施工工程保修期整体为三年,其中水电为五年,灯、灯具及发光字体和Logo为一年。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年后三日内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奧悦荟城市***俱乐部一方广场店店面进行装饰装修,被告支付工程款后留余尾款26000元作为质保金未予给付。2018年10月,该诉争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9年2月,原、被告双方就针对装修后续问题进行沟通,2019年6月,双方就装修后软包破碎、空调控制线入墙、部分打击垫木板损坏、小包房推杆平台左侧回球区塌陷等问题进行沟通。2019年12月,被告方工作人员以微信形式向原告方工作人员商合印发出《一方装修问题汇总》,商合印回复“我看一下”。被告方回复:“阿印,这些问题比较严重,已经持续影响到店面形象,不时有会员提起,请马上派人做好修复。”商合印回复“我看一下回复你”。2020年11月5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向原告方工作人员商合印发出微信:“一方会所装修还有一些需要维修的地方。大概什么时候能过来人给维修一下。年前跟你说的那些地方一直没维修。”商合印回复语音,内容为“现在跟你们赵总联系联系不上,质保金该前一年前就该退我了,也没退,现在他也不回答没有钱,现在质保金不给,我现在肯定‘学’(修)不了,我准备他要真的不回答我就起诉了。”……被告回复:“都得维修好啊。不然咋办。领导都批我了。”商合印回复语音“跟那没关系,把质保金给我给你修,这都过去一年了,而且你们那坏的也不是那啥呀,原有坏的有没坏的对不有可能是那个就是那个天气变化引起的,你能把钱给我,你跟他说吧,给不了肯定给你修不了,而且我这两天准备他要不回复我就直接律师呢,都准备好了要起诉了。”

2021年4月17日,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一方广场店(发包人、甲方)与案外人辽宁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载明承包内容“详见报价清单”。报价清单项目名称为软包天花维修,项目内容包括软包拆除、石膏板基层拆除、木工板基础制作、板材及安装辅料、软包安装、地面保护、外运残土、保洁。合同预算价款为25000元。验收合格后100%付款。工程完工后,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一方广场店支付了25000元,案外人辽宁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发票。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尾款,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尾款26000元系该工程保修金,保修金性质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原、被告约定工程保修期整体为三年,被告自2019年2月起就针对装修后续质量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多次通过微信形式要求原告对软包、天花进行维修,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支付保修金(质保金)为由拒绝,并在微信中做出“把质保金给我给你修”、“给了我钱我正常给你修”的意思表示。依据原、被告微信记录,可以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娱乐会所,原告未及时维修,被告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支出的维修费用原告应给付被告。结合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维修视频和维修发票,本院对被告维修金额25000元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尾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扣除被告自行维修费用后予以支持,金额为1000元(26000元-25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滞纳金78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保修金系因工程质量及维修问题与原告存在争议,非恶意拖欠,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奧悦荟城市***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尾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郭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