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5月02日生。
被执行人: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13295647R。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中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211×××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立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