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德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晋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德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25075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新明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