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1民初1217号
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道卫河路南段牡丹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浚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浚县***道科技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大道总部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城市管理局、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