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财保79号
申请人:三门峡信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信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门峡信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4112××××5901账户资金160279.54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4112××××5901账户资金160279.54元。
案件申请费1321.4元,由申请人三门峡信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