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民初2597号
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道卫河路南段牡丹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600MA45ARQ8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浚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浚县城镇科技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大道总部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城市管理局、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道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