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976号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8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8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