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睢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世纪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2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睢县中医院欠原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38369.94元及利息,本息平均分24个月还清,从2020年12月15日起开始还,利息按2019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约定的计算方法和起算日期计算。案件受理费39984元,由原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92元,被告睢县中医院负担19992元。(原告未预交,在执行款中扣除)。协议上约定的利息税和原告提供发票的义务按协议约定执行。因睢县中医院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17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银行账户已被系列案依法冻结,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司法查询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门诊医技楼(权证编号:2××8);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睢民公路东侧,城北产业集聚区,睢县中医院住院楼(权证编号:2××3);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权证编号:0××1);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权证编号:0××0)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系列案依轮候查封,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登记有豫ND××**、豫N1××**、豫ND××**、豫NC××**、豫NA××**、豫ND××**车辆,经核查,该车辆系120急救专用车辆,且该车辆年限较高且承担急救任务,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4.经司法查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睢县管理部,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系为睢县中医院工作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已向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 五、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暂时不需要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13194.94元及相应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813194.94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已**的房产系轮候查封、**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已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22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