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执行人:山西亿家康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亿家康面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802民初6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220元、执行费513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
3、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经运城市交警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手续(未实际扣押),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
4、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8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查封的车辆暂时先不处置,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该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8999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曹 琦
审 判 员 宁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