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怀仁市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部分余额及多车辆,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其账户余额进行扣划,申请人不要求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